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
  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
  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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