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
  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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