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33
人,瀏覽人次:
82681575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之限制及例外)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 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 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8)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