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
  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
  土地。
  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
  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
  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
  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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