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
  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
  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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