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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設定權利之消滅及債權額之清償)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 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 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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