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
  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前項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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