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
  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本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
  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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