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瞭
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有關訓練計畫及測驗之執行狀況,
該機構、團體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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