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者,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原列之「年滿
二十歲」修正為「已成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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