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向全國聯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全部營業處所清冊。
為落實租賃住宅服務業自主管理及誠信告知義務,於本條明定其向全國聯 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營業保證金繳存數額之估算書及相關書冊 文件,俾供該會審認其資格及應繳存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