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租賃住宅服務業向全國聯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全部營業處所清冊。
〔立法理由〕
為落實租賃住宅服務業自主管理及誠信告知義務,於本條明定其向全國聯
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營業保證金繳存數額之估算書及相關書冊
文件,俾供該會審認其資格及應繳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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