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
    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立法理由〕
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許可、登記或發給登記證者
,應收取行政規費,爰明定申請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或變更許可、租
賃住宅服務業或分設營業處所登記或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應繳
納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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