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
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
書情形。
〔立法理由〕
定明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執行業務蒐集、處理、利用一般個人資料時,應
遵守相關法定要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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