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壹、作業準則
一、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外,應依本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貳、調整複丈圖
二、調製複丈圖應使用不低於二百五十磅原圖紙,並由測量員親自辦理。

三、複丈土地鄰接段界或跨越二圖幅以上時,將鄰接地段及其附近適當
    範圍內之圖廓線、經界線,妥予謄繪併接。如圖廓伸縮率不一致,
    應分別計算其比率配賦後,參酌原有圖根點及毗鄰地段可靠經界線
    併接之。

四、地籍圖因經界線模糊或破損,致謄繪困難,得參酌地籍複製圖(副圖
    )、原有複丈圖或藍晒底圖作為參考。

  參、查對地籍資料及測量器材之檢查及校正
五、調製複丈圖後,應依下列規定查對地籍資料:
  (一)先按鑑測宗地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再
        查閱土地登記簿,面積計算表、圖根點、都市計畫樁位資料、鄰
        地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二)量算複丈土地及其適當範圍宗地界線之圖上邊長,註記於複丈圖
        上之適當位置,或抄錄地籍圖上或原有複丈圖上或地籍調查表等
        註記之邊長,註記於複丈圖上之相應邊,作為實地鑑測之參考。
  (三)依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及樁位圖上記載之邊長,檢查複丈圖上
        展繪之樁位及相鄰邊長是否正確。圖根點之檢查亦同。
  (四)依前款查對無誤後,應再查對逕為分割線間之寬度與形狀是否與
        都市計畫資料相符。

六、實地複丈前,測量員應對於測量儀器妥為檢查及校正。

  肆、檢測或補設圖根點
七、實地複丈以經緯儀檢測或補設圖根點時,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
    編地籍測量第二章圖根測量規定辦理;以平板儀測量補助點應依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辦理。

八、檢測圖根點,須先在複丈土地適當範圍內至少選定三個圖根點進行檢
    測。倘複丈土地附近無圖根點或圖根點遺失者,應實施圖根測量;如
    依可靠界址點作為基點,無須施測圖根測量,應於複丈圖上註明其事
    由。

九、其點應儘量靠近該複丈土地範圍;標定方向,應選用較遠方之圖根點
    或可靠界址點。

十、圖根點測設完竣後,應埋設永象性標樁,並編號作點之記,其有關
    觀測及計算手簿應列入保管。

  伍、檢測界址點
十一、檢測界址點,應採用同一地段、同一圖幅之界址點為原則。檢測時
      ,以原宗地界線(地籍圖上之黑線)作為研判主要依據,分割線次
      之。

十二、檢測界址點時,其測站到界址點之距離,以不超過標定方向線之邊
      長為原則。

十三、鑑測進行中,如測區附近有明顯固定物,可用交會法標定其固定物
      之位置,測繪於圖紙上,作為檢核方向之用。

十四、搬站時,應對前測站已施測之界址點檢測之。

十五、圖解導線(補助)點間應註記實量邊長,施測界址點及使用現況位
      置,應於圖上繪明其方向線,並儘量註記實量邊長。圖解導線(補
      助)點用鉛筆以△標示之,界址點以○標示之。如傾斜地註記分劃
      、斜距,並換算水平距離以利檢查。

十六、依第五項第二款量算之圖上邊長與實地長度比較,求其伸縮百分比
      ,分別平均配賦後,其在規定容許誤差內者,視為無誤,其伸縮百
      分比應註記於複丈圖。

  陸、修正圖解導線(補助)點
十七、以圖解導線測量者,如圖上之點位與實地不符時,得以透明紙謄繪
      實地施測之圖解導線(補助)點及界址點後,移動透明紙,使其套
      合於複丈圖以檢核其相應位置,再於圖解導線(補助)點上整置儀
      器,檢測有關界址點或基點無誤後,始得鑑測。

十八、複丈土地位於地籍圖摺縐或破損之處者,經檢測界址點後,應依其
      實際狀況一次或分別與複丈圖套合,予以修正圖解導線(補助)點
      。如複丈土地跨越二幅地籍圖者,其處理方法亦同。

十九、實地複丈之基點,應埋設標樁,並於複丈圖上註明之。

  柒、確定鑑界點與埋設界點
二十、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應參考實地附近及相關已經鑑定確定
      之界址點間之距離與圖上距離及面積。

二十一、複丈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實地使用位置為鑑定之界址
        點:
      (一)複丈土地依第十六點規定配賦後之邊長與實地使用位置間之
            邊長,經檢核無誤後,其較差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七十六
            條規定容許誤差範圍內者。
      (二)複丈土地曾辦理地籍調查者,其施測後之結果與地籍調查表
            所記載之界址,經互相檢核而無異動者。

二十二、依邊長(應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或原實量邊長)量算複丈土地所
        得面積,並與登記面積比較,其增減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
        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或計算作必
        要之檢核,據以依法更正地籍圖簿,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二十三、複丈土地如地籍圖原經界線有錯誤者,應依法更正後,再另定日
        期通知申請人及權利關係人辦理。其係司法機關囑託土地複丈案
        件,應迅速依法更正,並先函復囑託之司法機關。

二十四、複丈土地如原計算或抄錄錯誤,應先依法更丑再實地測定界址,
        但視實際情形,先實地測定界址後,依法更正。

二十五、測量人員測定界址點後,應協助埋設界標,並於複丈圖上註明界
        標名稱、編列界址點號、關係位置及實量邊長。

  捌、複丈圖整理
二十六、複丈完畢後,應將申請地號複丈圖之經界線及鑑界結界之邊長以
        黑色墨水著墨表示之,複丈圖上原鉛筆線及註記不得擦去,其圖
        上之角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及施測之基點應依規定規格描繪
        之。

  玖、成果檢查
二十七、鑑定界址複丈結果應予檢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地籍資料查對是否正確。
      (二)透明圖之描繪是否正確。
      (三)調製複丈圖是否將界線之彎曲及圖面折縐破損繪明。
      (四)複製圖之調製是否正確。
      (五)鑑定界址所設之圖根點是否正確。
      (六)導線測量是否符合精度,是否依規定閉合於另一圖根點或界
            址點。
      (七)鑑定界址結果是否正確,必要時應由不同方向檢測之。
      (八)經鑑定之界址點位置是否埋設界標。
      (九)檢查複丈圖是否依規定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點號及關係
            位置。
      (十)鑑定界址結果是否於各界址點間之相應邊上註明實量距離。

二十八、檢查發現測量成果有疑義時,地政機關應另派測量員檢測。

  拾、再鑑定案件之處理
二十九、辦理再鑑定界址複丈案件,測量員應先調閱前次鑑定之資料,分
        析檢討其鑑測作業並至實地檢測。如發現前次鑑測作業有疏漏或
        錯誤,應重新測定界址,並於再鑑定複丈圖上詳註其事由後,將
        再鑑定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

三十、司法機關囑託土地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囑託事項及再鑑定界址
      作業程序辦理複丈後,將複丈結果函送囑託之司法機關。倘受囑託
      者非原地政事務所,則副知原地政事務所。

  拾壹、抽查考核鑑界複丈業務
三十一、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政府定期考核鑑定複丈業務,其考
        核要點由各該機關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