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調製複丈圖後,應依下列規定查對地籍資料:
(一)先按鑑測宗地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再
查閱土地登記簿,面積計算表、圖根點、都市計畫樁位資料、鄰
地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二)量算複丈土地及其適當範圍宗地界線之圖上邊長,註記於複丈圖
上之適當位置,或抄錄地籍圖上或原有複丈圖上或地籍調查表等
註記之邊長,註記於複丈圖上之相應邊,作為實地鑑測之參考。
(三)依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及樁位圖上記載之邊長,檢查複丈圖上
展繪之樁位及相鄰邊長是否正確。圖根點之檢查亦同。
(四)依前款查對無誤後,應再查對逕為分割線間之寬度與形狀是否與
都市計畫資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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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依邊長(應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或原實量邊長)量算複丈土地所
得面積,並與登記面積比較,其增減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
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或計算作必
要之檢核,據以依法更正地籍圖簿,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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