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30071064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 、第2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調製複丈圖後,應依下列規定查對地籍資料:
  (一)先按鑑測宗地核對地籍圖、原有複丈圖、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再
        查閱土地登記簿,面積計算表、圖根點、都市計畫樁位資料、鄰
        地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二)量算複丈土地及其適當範圍宗地界線之圖上邊長,註記於複丈圖
        上之適當位置,或抄錄地籍圖上或原有複丈圖上或地籍調查表等
        註記之邊長,註記於複丈圖上之相應邊,作為實地鑑測之參考。
  (三)依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及樁位圖上記載之邊長,檢查複丈圖上
        展繪之樁位及相鄰邊長是否正確。圖根點之檢查亦同。
  (四)依前款查對無誤後,應再查對逕為分割線間之寬度與形狀是否與
        都市計畫資料相符。

二十二、依邊長(應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或原實量邊長)量算複丈土地所
        得面積,並與登記面積比較,其增減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
        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或計算作必
        要之檢核,據以依法更正地籍圖簿,並作成紀錄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