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分割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原地價
(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改算,特訂定本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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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一)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不變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一。
(二)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變動者
1.分割後各宗土地有裡地,亦有臨街地,而臨街地深度未達裡地
線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二。
2.分割後各宗土地有裡地,亦有臨街地,而臨街地深度超過裡地
線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三。
3.分割後各宗土地有裡地,亦有臨街地,而臨街各宗土地之臨街
深度不同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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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一)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不變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五。
(二)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變動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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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一)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不變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七。
(二)分割後各宗土地臨街深度變動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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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規定如下:
(一)改算後各數值取捨標準,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
規範規定
1.公告土地現值以整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
2.原地價以實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七位小數一位,
以下四捨五入。
3.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實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七位
小數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4.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分母及分子資料位數規定為十位數
,因取位關係造成持分不等於一時,可授權計算人員取捨部分
末數使持分總合仍維持為一。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之,故本原則例舉案例之相
關臨街深度指數,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不一,應依各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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