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
,特訂定本規定。依本規定所提供之地政資訊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
供私人用途使用。
〔立法理由〕 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
,特訂定本規定。依本規定所提供之地政資訊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
供私人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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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單位)申請登記
各機關(單位)申請應用地政資訊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
條規定,查詢請提具公文填寫「應用地政資訊查詢申請表」(如附表
一),檢附該機關(單位)「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範本如
附件 1);介接則填寫「應用地政資訊API 介接申請表」(如附表二
),檢附該機關(單位)「應用地政資訊API 介接服務管理同意書」
(如附件 2),送地政機關(單位)審核。
完成申請程序經連線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線取得資料,申請程序
流程圖及其說明,如下所示:
(一)申請程序流程
(參閱附圖一)
(二)申請程序流程圖說明
1.申請機關(單位)填寫申請表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按需求填寫應用地政資訊查詢/ API
介接申請表並附「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應用地
政資訊API 介接服務管理同意書」送地政機關(單位)審核
。屬中央機關(單位)送內政部(地政司),地方機關(單
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
2.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單位)審核申請表地
政機關(單位)初步審核應用地政資訊查詢/ API介接申請
表填寫是否完整,並確認所申請作業與資訊需求機關業務是
否相符,如確認無誤,則將應用地政資訊查詢/ API介接申
請表影送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審核相關網路位址。
3.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 審核編訂相關網路位址地政司
(地政資訊作業科)登錄申請機關對外代表之Proxy IP或Do
main,以利設定防火牆安全規則,設定完成後,通知應用地
政資訊查詢/ API介接申請表審核單位回覆申請機關(單位
)。
4.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單位)函覆申請結果
受理地政機關(單位)除將已確認應用地政資訊查詢/ API
介接申請表留存外,並附影本函覆申請機關(單位)
5.申請機關(單位)進行連線測試。
(1)申請機關(單位)屬地方機關(單位),連線至地政需求
端網站,測試主網頁是否顯示正常。
(2)申請機關(單位)屬中央機關(單位),除連線至地政需
求端網站,測試網路是否顯示正常外,並應使用政府機關
憑證線上填寫管理者申請表單。
6.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協助連線測試
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遇有申請機關(單位)網站主網
頁顯示不正常,即應協同確認問題;另應定期查核線上管理
者申請狀況,依應用地政資訊查詢/ API介接申請表申請作
業審核情形給予授權。
(三)作業代號
代表授權可以使用系統之功能名稱,各作業代號意涵詳見應用
地政資訊查詢/ API介接申請表作業代號說明欄。
(四)機關(單位)異動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遇有系統功能或機關憑證損壞需變更時
,應填具應用地政資訊查詢/ API介接申請表送地政機關(單
位)審核異動管理者相關權限。
(五)註銷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若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填具應
用地政資訊查詢/ API介接申請表送地政機關(單位),以便
註銷該機關(單位)相關管理者或使用者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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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者申請登記
(一)使用者申請程序
1.使用者填寫申請表
使用者除按需求填寫附表三「地政資訊使用者申請表」(以
下簡稱使用者申請表),依規定以女面方式呈送申請單位主
管核可外,並應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填寫使用者申請表單。
2.申請單位主管審核申請表
申請單位主管審核使用者申請表,依使用者作業需求審核,
包含申請事由、作業範圍及其他欄位。經確認無誤,則將使
用者申請表送交資訊單位建立帳號;屬中央機關(單位)使
用者送原機關(單位) 資訊單位審核開立帳號,屬地方機
關(單位 M吏用者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資訊單位
審核開立帳號。
3.資訊單位開立帳號並做資料登錄
(1)資訊單位審核使用者申請表,並核對線上填寫之使用者帳
號資料無誤後開立帳號。
(2)資訊單位依據使用者申請表,給予使用者相關系統功能授
權。
4.資訊單位回覆申請結果
資訊單位回覆申請之審核結果。
(二)異動
使用者如有資料異動或被暫停使用,應按規定填寫使用者申請
表送交受理機關審核,完成申請程序經連線測試通過後,即可
實際作業。
(三)註銷
使用者若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按規定填寫使用者申請
表送交受理機關審核,完成程序後,資訊單位管理者即將帳號
註銷。
(四)撤銷
使用機關應依自行訂定之「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管理
使用者,並定期稽核使用情形,使用者經查有違反規定者,使
用機關應依違反資料流通安全之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另系統將不定期稽核儲存紀錄,如經查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等相關規定者,得請該管主管依程序予以懲處;必要時得逕
為撤銷其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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