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立建物測繪範圍以牆壁之外緣為界,即以牆壁外緣延伸線內範圍辦理測繪登記,牆壁 之外緣延伸線以外部分應不予計入。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定與本補充規定不符者,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但於本 補充規定生效前已申請建造執照,嗣後建築完成領得使用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於本補充規定生效前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 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者,得依本補充規定生效前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