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 臺、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 測量。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 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 牆壁厚度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