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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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
      臺、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
      測量。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
      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
      牆壁厚度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