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一輛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計算設置無障礙
停車位數量: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單一類別:依該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二、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但二
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
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
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
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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