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為配合推動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政策,建構完整長照服務制度及體
系,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提升長照服務品質及多元供給量能,整合長照
服務機構及充實長照人力資源,且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規定,
綜合式服務類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服務機構皆有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
,鑑於前揭二類長照服務機構之收住對象多為重度失能者且對於無障礙設
施需求較高,又與其屬性類同之護理之家及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
機構等,皆已納屬公共建築物範疇,爰於F-1組及H-1組增列依長期照顧服
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服務機構為公共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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