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處理違章建築著有成績者,視其績效,直
  轄市長予以頒發獎狀或獎牌,縣(市)長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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