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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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土地利用監測(以下簡稱監測):利用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等影
像資料,就不同時期影像予以分析、比對及判釋,以掌握土地利用變
化情形。
二、變異點:利用不同時期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等影像資料比對後,
地面有改變之區位及範圍。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用詞定義。
二、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依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六款規定,指運
用航空器或衛星為載臺,以攝影機或感測器等器具,對地面獲取影像
或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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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監測,調查實施範圍為全國國土計畫之計
畫範圍;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監測之辦理頻率及實施範圍。
二、就辦理頻率,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從事
土地利用監測」。目前實務作業,陸域每年辦理六次監測,海岸線及
海域區每年辦理二次監測,考量業務需求,爰明定監測實施頻率為每
年至少辦理二次。
三、就實施範圍,以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範圍為原則,惟考量部分離島及
海域地區受限於工具、技術及天候關係,無法納入監測範圍,爰規定
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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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實施監測,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電子地圖及國土利
用現況調查成果等資料。
二、影像分析、比對與判釋及圖資輸出。
三、建立、維護及管理變異點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
四、建立、維護及管理土地利用監測義工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義工資訊系
統)。
五、變異點通報。
六、監測成果加值應用分析。
七、其他監測作業之策劃、督導及管考。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圖資蒐集、影像判釋及變異點通報等事項,委任所屬機
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監測應辦理事項。第五款所稱變異點通
報,指將變異點資訊,透過通報系統,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
二、考量監測具高度專業性及人力、技術需求,爰於第二項訂定中央主管
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或專業團體辦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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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監測成果加值應用分析,包含下列事項:
一、建立自然海岸線變遷趨勢。
二、提供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更新範圍參考。
三、輔助強化土地違規查處機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可行事項。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監測成果加值應用分析至少應辦理項目。
二、監測成果加值應用分析係扮演輔助國土規劃、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或土
地使用管制功能,並非取代現行有關機關法定權責。
三、第二款所稱「提供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更新範圍參考」,係因變異點坐
落區位及範圍,其土地利用型態或有改變,爰以其作為國土利用現況
調查更新範圍之參考,以評估先行辦理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即時掌握
現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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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變異點後,應透過通報系統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收到通報後,應於一定期限內至現地檢查,並於通
報系統上傳照片及違規與否初步判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
鄉(鎮、市、區)公所上傳內容完整性,並將處理結果上傳通報系統。
〔立法理由〕 一、變異點通報及後續處理程序。
二、考量通報系統之通報及上傳等工作將配合實務執行需求隨時檢討調整
,為保留彈性,第二項所規定之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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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通報系統後,依其主管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提供變異點之查證結果。
二、變異點之追蹤管考,並提供處理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配合提供變異
點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各機關申請加入通報系統後之辦理事項,並依加入機關主
管權責,分為二類。第一類為具有查處權責、責成所屬或下級機關辦
理者,例如經濟部水利署責成所屬河川局依水利法辦理查處,該類機
關應透過通報系統介接方式等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查證結果;第二類為
未具有查處權責者,於第二款明定其應進行變異點之追蹤管考及處理
。
二、目前除內政部辦理土地利用監測計畫外,臺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等
機關或有辦理類似作業,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擬訂國土計
畫,主管機關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
等相關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為了解各機關所調查之變
異點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協調其配合提供變異點相關資訊
,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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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義工資訊系統後,得上傳疑似變異點
相關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疑似變異點相關資訊,經確認變異點後,依第六條規
定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為使監測能落實至全民參與,並培養長期關懷土地義工,明定人民或團體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加入義工,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義工資訊系統,
上傳疑似變異點相關資訊,包含位置及照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利
用影像分析,檢視確認屬變異點後,循變異點通報程序辦理,以達到輔助
遏止土地違規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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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規定涉及調整內政部現行辦理土地利用監測作業機制及流程,為使
後續作業順利銜接,本辦法施行日期衡酌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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