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新社區開發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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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需求調查: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按「新社區住宅需求調查表
    」(如附表一)辦理需求意願調查,並依結果填表「新社區住宅需求
    統計表」(如附表二)。

二、土地勘選評估:由重建區鄉鎮市公所依據住宅重建需要,按「九二一
    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地區勘選作業程序」(如附件一)中所訂基地勘
    選原則,就轄區內就業求學等生活機能方便,在分區方面以現有都市
    計畫區內住宅區,其他可供興建住宅分區土地、都市計畫外建築用地
    ;都市計畫區內外適合變更作為新社區開發使用土地為優先順序;土
    地權屬方面,以公有、公營事業機構所有、私有且適合辦理市地重劃
    區段徵收者為優先順序,分類清查送縣市政府填表評比(如附表三)
    送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適合新社區開發土地之基地條件勘選評估。

三、社區計畫核定:縣市政府應依第一點意願調查結果就第二點勘選評估
    適合新社區開發之各處土地,綜合基地區位及住宅需求資料,依「九
    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地區勘選作業程序」規定,研擬可行性規劃
    報告,送內政部營建署據以會同相關單位審查核定為新社區實施地區
    。

四、基地規劃配置:各新社區規劃設計之主辦單位,應依興建住宅需求統
    計表進行基地規劃配置、住宅單元設計及房地售價預估等作業,並連
    同基地位置圖說,送該縣市政府完成住宅承購意願調查後,將結果送
    交主辦規劃設計單位。

五、工程細部設計:各新社區之主辦規劃設計單位,應依前項承購意願調
    查結果辦理公共工程及建築工程之細部設計預算編製及請領建造執照
    。

六、住宅預約登記:各新社區之主辦規劃設計單位於領得建造執照,應將
    相關設計圖說及書面資料,送該縣市政府據以依「重建新社區開發住
    宅配售及管理維護作業規範」(如附件二)辦理公告、規定期限受理
    預約承購申請,並依受理申請及審核結果決定實際興建戶數。

七、土地取得作業:縣市政府對於各新社區土地之取得,應配合建照執照
    申請、工程發包施工進度之需要,依「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暫行條例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工程發包施工:各新社區主辦工程施工單位,應依第六點縣市政府確
    定實需興建戶數辦理發包施工。

九、經費補助申請:新社區開發申請經費補助,由主辦單位依據「九二一
    地震災後重建新社區開發規劃設計費補助作業要點」、「九二一重建
    地區示範性社區重建地質鑽探補助作業要點」、「九二一地震重建區
    都市更新地區及新社區開發地區技術顧問費補助作業要點」、「九二
    一地震重建區新社區開發地區及都市更新地區公共設施興建與復舊工
    程費補助作業要點」、「九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都市更新地區
    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撥貸、補助作業須知」、「補助九二
    一震災重建區開發地區共同管道工程經費須知」(如附件三、四、五
    、六、七)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十、經費撥貸申請:由主辦單位研擬財務計畫經提「九二一震災地震重建
    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執行協調專案小組審核通過,提九二一震災
    社區重建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依據「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
    新基金融資新社區開發撥貸作業要點」(如附件八)及「九二一震災
    重建新社區開發、都市更新地區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撥貸
    、補助作業須知」,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撥付土地取得及工程施工等
    經費。

十一、住宅分配管理:
    (一)一般住宅配售及管理維護:依據「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配售及
          管理維護作業規範」(如附件二)規定辦理。
    (二)住宅出租及管理維護:依據「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出租及管理
          維護作業規範」(如附件九)規定辦理。
    (三)救濟住宅安置:依據「重建新社區開發社會救濟住宅安置及管
          理維護作業規範」(如附件十)規定辦理。

十二、計畫實施期程:各新社區開發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審
      核及經費撥付作業流程」(如附件十一)辦理,預估進度管制表範
      本如「九二一震災重建區新社區開發進度表(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九二一震災重建區新社區開發進度表(以市地重劃方式辦
      理)」、「九二一震災重建區新社區開發進度表(以一般徵收方式
      辦理)」(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各縣市政府並應配合各新社
      區個案需要擬定預定進度表及定期填製實際進度表,送行政院九二
      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據以追蹤管制,並副本抄送內政部營建
      署。

十三、前開作業程序,必要時可同步實施或調整辦理。

 [附表參見內政部公報 6卷14期 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