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綠建材標章之認可及使用,建立健康
、舒適、永續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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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綠建材標章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
之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請認可,經認可通過者發給綠建材標章
。
前項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之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
之綠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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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能規格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性能規格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二)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人員姓名、簽章。
(三)申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商號
者,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產品名稱(型號)及種類。
(五)評定對象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六)評定對象之主要用途及性能。
(七)評定基準(規範或原則)及評定或審查會議紀錄。
(八)評定結果之判定,評定結果有效期限。
(九)建議認可使用內容。
(十)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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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評定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綠建材標章評定之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產品工廠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
或商號者,除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需附負責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申請廠商以同一生產機構為一申請案,申請綠建
材標章之產品因其生產廠所在地區不同者,應依生產廠別分別
提出申請。
(三)授權代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效期限至少六個月以上。
(四)申請評定項目之「綠建材評估表」。
(五)生產廠未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處罰之證明文件。
(六)符合國家標準規格、品質及安全性等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產品試驗報告書、聲明書(如不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毒性
化學物質聲明書等)。
(八)產品說明書、圖(含剖面圖)、產品型錄,及其他相關之補充
數據、圖表或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所規
範之事項。
(九)特殊案件應有之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五款證明文件應由生產廠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載明
該生產廠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有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
勒令歇業或撤銷許可證等行政罰,或將其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
機關之內容。如所在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已將違反環境保護法
規之行政處罰資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公告者,得檢具生產廠所在
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以公告資料替代。
生產廠位於美國、加拿大及歐盟地區,且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不出
具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證明文件者,得檢附生產廠所在地該項產品公(
工)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為外國機構出具非英文之外文
文件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驗證,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評定項目應逐項詳為說明,所檢附書圖文件名稱並應以附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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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品試驗應由本部指定之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辦理,試驗報告書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報告書編號、試驗報告書日期。
(二)試驗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試驗操作人員簽章。
(三)申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商號
者,其名稱、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產品名稱(型號)及種類。
(五)試體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六)試驗條件。
(七)試驗結果及綜合判定。
(八)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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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評定之案件採用外國機構作成之試驗報告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
驗證。
試驗報告及所附申請資料為非英文之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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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試驗報告所載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前一年內之試驗,始為有效。原認可
期限屆滿,申請認可延續,原認可內容符合延續申請時之國家標準及
本要點規定者,其試驗報告所載日期應在延續申請日期前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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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綠建材標章性能規格評定書之評定,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綠建
材解說與評估手冊所定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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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定專業機構於受理綠建材標章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評定完竣
。
評定作業中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評定專業機構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
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者,逕為退回。申請人因特殊
情形未能於一個月內完成補正者,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
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為一個月。補正及展延期間不列入評定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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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一個月至四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
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請認
可延續,認可延續之有效期限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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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審查作業有必要者,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
會同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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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綠建材標章之申請人,應配合評定專業機構辦理評定及現場查
核之作業需要,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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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綠建材標章證書應分別記載申請廠商、申請人、廠商地址、產品名
稱、產品型號、有效期限、合格項目及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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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綠建材標章證書所載資料變更或生產機構有遷址、組織或設備等重
大變更者,應向評定專業機構報備。下列各類情形,視為遷址、組
織及設備等重大變更:
(一)生產廠址遷移(因戶籍重劃之變更不屬在內)。
(二)生產機構名稱及負責人變更。
(三)生產設備更新或改裝、添加及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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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綠建材標章之廠商,得不定期實施抽查
並提出報告。廠商應配合抽查作業需要,會同辦理,拒絕配合或抽
查結果不符規定者,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未
依限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評定規定者,得註銷其標章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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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就依本要點申請認可之案件,僅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性能規
格評定書予以認可。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綠建材
標章證書:
(一)偽造文書。
(二)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三)抽查結果不符規定且未依限完成改善。
(四)產品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五)標章不當使用,侵害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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