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管理處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及內政部營建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二、目的
    本處為建立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強化緊急狀況之應用能力,俾於最短
    時間內妥善處理有關災害防救工作,特定訂本作業規定。

三、成立時機
  (一)因應颱風豪雨、地震、火災等大災害,配合中央防救中心成立,
        本處立即成立應變小組運作。
  (二)本處轄區發生災害時立即運作。

四、任務
  (一)接受中央災害防救中心及內政部災害緊急小組之指示,統籌本處
        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助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防災工作。
  (三)聯繫、督導、指揮、執行本處園區內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四)其他上級交付有關防災事宜任務之執行。

五、作業規定
  (一)組織:本處所有同仁皆納入緊急應變小組動員編制中,發生緊急
        災難時,視狀況大小由總指揮官下令各組隊長調派支援人力。
        防災中心:
        一、總指揮官一人:災害防救。
        二、副總指揮官一人:由副處長或指定代理人擔任。
        三、聯絡官一人:由秘書或指定代理人擔任。
        四、行動組、後勤組長各一人:由觀光課及秘書室主任擔任。
  (二)通報:
        一、開設通報:本處緊急防救中心,應變小組成立時,上班時間
            由權責課室填報,假日由值班人員填報。
        二、災情通報:防救中心成立後撤除前依規定時間,每日 8時、
            11時、14時、17時分別通報,災情重大時不限時間通報。
  (三)應變處理:
        一、指揮官應於接獲災情通報後,召集緊急應變小組主要成員,
            召開防災、救災會議,成立災害防救中心坐鎮指揮,作必要
            之處置,填寫災害事項及應變措施表。
        二、掌握所屬災害狀況及動態,對於災情及損害立即調查、處理
            、報告。

六、設施與設備:
  (一)地點:災害防救中心位置:一、會議室二、貴賓室(視總指揮官
        決定)
  (二)設備:
        一、通訊電話:(082)313100或313119
        二、傳真機:(082)313134
        三、電視機
        四、手提電腦、印表機(於課室內)、可經由區域網路連接使用
        五、緊急照明手電筒若干
        六、食物儲藏設備(即時準備以保新鮮)
        七、常用醫療用品(平時置於觀光課)
        八、工程用安全帽、簡便雨衣

七、配合事項:
  (一)本處各課室應就本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據以運作。
  (二)請秘書室於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運作期間,負責災害防救中心通訊
        ,後勤設備支援正常運作及協助進駐人員之繕食事宜。
  (三)本處緊急聯絡電話表,如附件。

八、附件: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單。
  (二)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災害緊急通報表。
  (三)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記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