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所有條文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公(國)營事業,其買受行為皆受相關法規
    及主管機關監督,無炒作可能,爰明定為免經許可項目。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情
    形,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三、公(國)營事業,包含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國營事業
    ,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規定之
    公營事業,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