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執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內政部各單位及所
    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內容,提升補
    (捐)助案件業務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處對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件,以下列三種類型為原則:
    (一)第一類:為補助轄區居民整建住宅及建築物美化,以配合國家
          公園整體景觀,創造金門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地
          域環境景觀特色,維持園區聚落、建築人文景觀及自然景觀整
          體之協調。
    (二)第二類:為增進金門學術研究風氣,鼓勵無獨立穩定經濟來源
          之一般非在職學生,補助其從事金門相關學術研究題材,且研
          究區域及內容與本國家公園相關。
    (三)第三類:為獎勵補助本處所轄區域內之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
          )團體推廣保育解說活動及傳統文化維護傳承,以擴大宣導國
          家公園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之成效。
    非屬前項各類規定之活動及申請項目,得經專案簽請本處處長同意後
    予以補(捐)助,其辦理內容應於該次專案補(捐)助契約中明定。

三、各類補(捐)助對象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
          人、建築物代管人或土地代管人。
    (二)第二類:國內各大學校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非在職學生。
    (三)第三類:須為本處所轄區域內之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團體
          ,辦理與本國家公園有關之環境教育、保育解說及傳統文化保
          存維護活動(含宗祠、廟宇奠安或作醮活動)或研習訓練,並
          應將本處列為補助機關(單位)。

四、各類補(捐)助申請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依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第二類:依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研究計畫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三)第三類:由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團體檢附活動計畫書、申
          請表(如附件一)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
          件二)於舉辦活動十四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活動計畫書有關
          經費預算,應明列單價、個數及總數,詳細說明計列標準及科
          目用途(不得用於設備採購),以實地訪價核實編列。
    前項各類之申請,本處應於七日內審查完畢,並函復申請人審查結果
    。
    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本處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各類申請補(捐)助審核基準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依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第二類:依研究計畫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三)第三類:由本處審查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團體所函送計畫
          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參酌其以往辦理之績效及與本國家公
          園業務互動之情形,依據下列原則簽請本處處長核可:
          1.舉辦與本國家公園相關之環境教育宣導及傳統文化保存維護
            活動(含各項展覽及表演等),同一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
            )團體每年以補助三次為原則,必要時可專案簽核酌增次數
            。
          2.地方重要傳統習俗活動、宗祠廟宇奠安或作醮活動以達文化
            傳承與保存之效者,每年每項活動以補助一社區組織或民間
            (宗教)團體為原則。
          3.辦理與本國家公園生態景觀、傳統文化相關之研習或訓練活
            動,同一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團體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
            則,必要時得專案簽核酌增次數。

六、各類補(捐)助之額度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依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第二類:依研究計畫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三)第三類:其經費額度不得高於總活動經費之二分之一,各項活
          動之補(捐)助額度如下:
          1.中秋節、端午節活動各聚落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
            同)六千元為原則。但瓊林、水頭、古寧頭聚落補助上限為
            一萬元。
          2.元宵節活動各聚落補(捐)助金額以一萬元為原則。但瓊林
            、水頭、古寧頭補助上限為一萬六千元。
          3.宗祠、廟宇奠安或作醮活動補助經費,每案以三千元為原則
            。
          4.訓練研習活動補助經費每案最高以二萬元為原則。
          5.以上各項活動補助經費額度遇情形特殊者,得經專案簽准提
            高額度。
    補(捐)助經費中,有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七、各類補(捐)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依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第二類:依研究計畫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三)第三類:受補(捐)助之社區組織或民間(宗教)團體應於計
          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相關支用單據、成果
          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各機關實際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明細表,並依相關規定辦理領款及核銷事宜。
    (四)為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本處辦理結報作業時,受補(
          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本處於審核後
          ,將支用單據留存本處。
    (五)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
          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
          比例繳回。
    (八)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依第四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八、本處得依補(捐)助計畫內容、經費使用情形、成效等進行考核,必
    要時得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要求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
    人以適當之績效衡量指標進行效益評估(績效衡量指標,如附表一至
    附表三),提供本處做為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其有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計畫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形者,除應繳回或停止
    撥付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由本處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年度
    終了二個月內召開督導考核會議,並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或個人之
    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如附件三),簽請本處處長循序報
    請內政部營建署轉內政部備查。

十、本處辦理補(捐)助案件之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
    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核准日
    期等相關資訊,應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並將公開資訊錄案,以備相
    關機關(單位)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