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式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以水利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劃定 之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用地之完整區塊為範圍之毗鄰各宗土地之 線段長度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土地價格及接受基地土地價格之比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所定土地價格,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