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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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現行法規)
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
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
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x接受
基地之容積率
前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者,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
1-(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第一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
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其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
下:
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
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
積x〔1 -(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
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
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2. 水利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
  辦理通盤檢討。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
  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
  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
  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
  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
  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
  移轉。
  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