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 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 域者,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 入地址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 經查明後,得逕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