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
  僑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
  域者,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
  入地址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
  經查明後,得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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