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
  請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二、喪失外國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三、在我國境內出生,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證明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由其父母、親屬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請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僑居留證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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