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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外國人在機場、港口入境時,應憑簽證之有效護照,並填寫入(出)境 登記表,經機場、港口警察機關查驗相符,加蓋入境驗訖戳記後,准許 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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