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
  一、未帶有效護照或抗不繳驗者。
  二、護照係偽造或變造者。
  三、冒用或冒領他人護照者。
  四、護照未經簽證或簽證失效者。
  五、曾經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六、有防害公共秩或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七、有事實足認為精神病患,或經檢疫機關認有染疫或染疫之虞者。
  八、攜帶違禁物品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
      地之入境簽證者。
  十一、其行為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者。
  依前項定被禁止入境之外國人,載運其來我國之航空器或船舶所屬之公
  司或其代理人應負責以原班次或最近班次之航空器、船舶載運其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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