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核發許可證件類別、申
請延期、不得延期條件、申請同行或隨行及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條件,依
附表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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