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
查權責,依附表二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