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
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
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
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之短期專業交流,免送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短期專業交流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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