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
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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