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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 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 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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