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主要商務活動,
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
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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