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
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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