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為流氓: 一、非法擅組幫會,招徒結隊者。 二、逞強持眾,要脅滋事,或佔據碼頭車站及其他場所勒收搬運費與陋 規者。 三、橫行鄉里欺壓善良或包攬訴訟者。 四、不務正業,招搖撞騙,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或包庇賭娼者。 五、曾有擾亂治安之行為,未經自新,或自新後仍企圖不軌者。 六、曾受徒刑或拘役之刑事處分二次以上仍不悛改顯有危害社會治安之 虞者。 七、游蕩懶惰邪僻成性而有違警行為之習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