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6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為流氓:
  一、非法擅組幫會,招徒結隊者。
  二、逞強持眾,要脅滋事,或佔據碼頭車站及其他場所勒收搬運費與陋
      規者。
  三、橫行鄉里欺壓善良或包攬訴訟者。
  四、不務正業,招搖撞騙,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或包庇賭娼者。
  五、曾有擾亂治安之行為,未經自新,或自新後仍企圖不軌者。
  六、曾受徒刑或拘役之刑事處分二次以上仍不悛改顯有危害社會治安之
      虞者。
  七、游蕩懶惰邪僻成性而有違警行為之習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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