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局)警察局(所)應隨時舉行轄區流氓總調查, 嗣後並每二個月復查一次,各縣市(局)警察局(所)對於所調查之流 氓,應隨時注意其行動,搜集事證造具名冊二份,連同證據分報保安司 令部及警務處密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