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6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實施後各縣市(局)警察局(所)應隨時舉行轄區流氓總調查,
  嗣後並每二個月復查一次,各縣市(局)警察局(所)對於所調查之流
  氓,應隨時注意其行動,搜集事證造具名冊二份,連同證據分報保安司
  令部及警務處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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