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6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逮捕之流氓,合於刑法保安處分之規定者,軍司法機關於裁判
  時,應併宣付保安處分。其屬違警,而有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之情形或
  曾有前科或違警處分而有妨害社會治安之虞者,送交相當處所施行矯正
  ,或命其學習生活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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