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6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被列冊之流氓如能改過遷善,在三年內無不法行為經調查屬實者,得由
  當地警察機關報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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