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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表)
附表-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