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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四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其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備具之申請 文件,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審議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