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測驗、核發資格證明書及登錄等事項,由主管
    機關指定之移民團體負責執行。

三、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時數至少為四十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中華
    民族移民史及國際移民現況。
    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
    民法總則、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
    主要移入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
    主要移入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
    移民生涯規劃。

四、年滿二十歲者得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經測驗合格者,由移民團體
    核發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並予登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實際訓
    練時數不足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參加測驗。
    前項測驗之題目及合格標準,由移民團體擬訂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移民團體每年應至少舉辦一次移民專業人員訓練。

五、移民團體辦理移民專業人員訓練,應於每次開辦二個月前擬訂計畫書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六、經訓練測驗合格,取得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者,有姓名異動或遭註銷專
    業人員資格等情事,應於一個月內向原登錄之移民團體辦理異動登錄
    。

七、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測驗及資格證明之收費基準如下:訓練費每
    小時為新臺幣三百元。
    測驗費以次計算,每次為新臺幣一千元。
    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每份為新臺幣三百元。申請換發或補發
    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每份為新臺幣三百元。

八、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移民專業人員在職訓練,除訓練課程及時數
    外,準用本規定有關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及測驗之規定。

九、本規定所需之書表格式由移民團體擬訂,陳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