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置之移民 專業人員,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並測驗合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移 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者。 前項移民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移民團體、學術團體、 學校辦理之;其所需之訓練費用,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向受訓人員收取 。 移民團體應將第一項之專業人員予以登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