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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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8日

制定依據

1.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置之移民
  專業人員,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並測驗合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移
  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者。
  前項移民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移民團體、學術團體、
  學校辦理之;其所需之訓練費用,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向受訓人員收取
  。
  移民團體應將第一項之專業人員予以登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