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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臺居留期間二年內出境累計逾一
    百二十日,或居留證逾期未入境居留者,再次申請來臺居留。

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於出境累計逾一百二十日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申請來臺
        居留,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附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及健
        康檢查項目表。其在臺居留期間須重新起算。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效期【一年六個月】屆滿時,須另檢附參加全民
        健保保險證明【健保卡】或繳費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延期手續。
※(三)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即得申請十二歲以下大陸前婚
        生子女來臺定居;設籍滿五年後,始得申請年逾七十歲以上之大
        陸直系尊親屬(如父母)來臺定居【有數額限制】。

三、應備文件: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公證書),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
    手續;主管機關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
  (一)居留申請書,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影本。
  (三)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
        名】。
  (四)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
        1.保證人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且保證
          書已加蓋機關(構)、學校印信,免辦對保手續。
        2.保證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至本局辦理保證手續者,得免至警
          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或免蓋服務機關之印信。
  (五)最近五年之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須經海基
        會完成驗證。出境逾一百二十日起三個月內重新來臺居留者,得
        免附之)。
  (六)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項目表(大陸地區醫院出具者,須經海
        基會完成驗證。出境逾一百二十日起三個月內重新來臺居留者,
        得免附之)。
  (七)證件費新臺幣四百元【申請人在臺灣地區】或六百元【申請人在
        海外或大陸地區】。
  (八)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四、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或經許可來臺者:應由申請人本人、依親對象、
        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旅
        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局申請(  不受理郵寄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八十
        九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四樓)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
        宋玉生廣場四一一-四一七號「皇朝廣場」六樓F-K座)申請
        。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五、本局服務處所及查詢電話:【進入金門、馬祖者,始得向本局金門、
    馬祖服務站申請】
  (一)本局局本部:台北市廣州街十五號;電話(0二)二三八九-九
        九八三。
  (二)台中服務處:台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六樓;電話(0四)二二二
        二-七0二0。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電話(0七)二八
        二-一四0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電話:(0三八)三
        三八-0七七。
  (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三號莒光山莊;電話:(0八
        二)三二三六九五。
  (六)馬祖服務站: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村一三五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一、
        二樓;電話:(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