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立法理由〕
一、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爰予刪除。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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