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義務人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
    ,原處分機關即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執行,無於本法另為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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