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 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該場所管理權人應通報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通報對象: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
二、通報方式:管理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消防事項人員於發現或獲知事故時 ,應於三十分鐘內以撥打一一九電話或其他經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指 定之方式完成通報。
三、通報內容:發現或獲知事故時間、類型、受災位置與範圍、緊急應變 處置作為及人員受困傷亡情形。